问:王先生在1997 年12月底购买了本市一套商品房。依照合同约定,王先生付清了全部房款,并且支付了房屋建筑面积乘以成本价3%的维修资金。房产商委托A物业公司从事小区的前期物业管理。入住后,由于电梯意外受损,王先生便与其他业主修复或更换电梯。房产商因涉及多起诉讼,资金短缺,于是就使用维修资金来修理电梯,事后房产商一直未归还这笔钱款。业主发现后,要求房产商还钱,但房产商却认为,电梯属于共用设备,其修理可以使用维修资金,不用返还。双方就此发生争执,直至诉诸法院。请问:前期物业管理期间可否使用维修资金?
答:《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条例》和《上海市商品住宅维修基金管理办法》的规定,新建商品住宅出售单位在前期物业管理期间,不得使用维修资金维修房屋及其附属设施,维修费用由房地产开发商承担。因此,房产商显然违反了有关规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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